KTV老板容留他人组织的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犯罪吗
[信息来源: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在娱乐场提供或从事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与盗窃、诈骗、抢夺等同质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畴。
刑法条文虽列举了四种行为,但从“等”字的表述看,不排除将其他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但不宜做任意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有此先例。组织者通过容留等非强制手段将被组织者纠集在一起,是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KTV老板明知他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有偿陪侍,仍然以容留等方式提供条件或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犯罪间接故意,成立共犯。KTV老板通谋积极参与,容留成为组织犯罪手段行为。
撰稿人简介:王明军律师
王明军律师系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中共党员,擅长领域:民商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辩护。联系电话:0827-7234545,180480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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